闽建筑[2016]2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由于政策衔接和企业反映,经研究,对《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通用本)》(下称“通用本”)的部分条款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用本第2章第2节第4.3款第(10)项“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和第(13)项“在最近三年内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归并为“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仍处于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状态的”。
二、删除通用本第2章第2节第4.3款第(8)项“公司级领导与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公司级领导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三、通用本第2章第2节第4.3款第(11)项“财产被司法机关接管或冻结的”,调整为“财产被司法机关接管或冻结且导致中标后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调整后的通用本第2章第2节第4.3款内容详见附件1。第8章第1节的“投标人基本情况”和第8章第2节的“投标函”进行相应调整并详见附件2、3。
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自2016年7月1日及以后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标项目,应当执行本通知的规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6月6日
闽公网安备 350104023502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