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筑【2018】1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要求,现将我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第四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取费标准第五条税金现行适用税率为11%调整为10%。
二、材料(含设备)的可抵和进项税率,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6%和10%。
三、经测评合格的计价软件相应调整增值税税率。
四、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5日
闽公网安备 35010402350298号